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9-12-16 12:29

郵輪旅遊新規,團體旅遊未來須派領隊

 
【時報-台北電】郵輪旅遊近年來受到國人歡迎,但其易受天候影響的特性,經常導致航程發生變更,造成消費糾紛,行政院消保處日前審議通過「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望解決郵輪團無領隊,以及行程突然變更等問題。 消保處表示,本次修法最快在農曆年前上路,4大重點為:郵輪團旅必須派遣領隊、推出郵輪旅遊不便險、載明嬰幼兒參團資格與收費、旅途若有未完成簽證的情形,後果應由旅行業者負責。 除郵輪團旅須派領隊外,旅行業者在販售郵輪活動時,即應告知船上的醫護服務與電信設備的收費方式,並在發生意外時協助處理,且若未公告成團標準,即便只有1人參加也得出團,並依規定派領隊。 航程中可能發生海象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消保處認為,國際慣例是必須尊重船長指揮權,因次透過金管會保險局請產險公會設計郵輪旅遊不便險,未來旅行業者應告知消費者可購買保險確保權益。 針對嬰幼兒旅客參團,消保處指出應在合約中記載旅遊費用及其主要包含項目,如餐飲費、住宿費、保險費等,民眾購買服務時,也應保留相關廣告、文宣及行程表等,以便必要時確保自身權益。消保處提醒,業者的廣告、文宣、行程表或說明會的內容,都是為契約中的一部分。 郵輪旅遊若經過多個國家,相關簽證資訊也須清楚告知消費者,並確認簽證是否完成,若因簽證導致消費者無法完成旅程,或有故意丟包的情形,旅行業者除須負賠償責任外,還需負擔旅客與其他團員匯合之費用。 消保處強調,業者應清楚揭露郵輪旅遊的參團、變更、解約、設施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費用資訊,若旅遊契約與修法後公告的版本不同,觀光局可依法限期改正,如不改正可開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並可按次處罰。(新聞來源:中時 陳人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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