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8-08-11 09:35
婚前各有自用住宅地 婚後只能選一處適用
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此夫妻結婚前,若原本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在結婚後只能有一處得繼續適用。
另一處如果沒有其它直系親屬,包括如父母、袓父母或配偶的父母、袓父母等設立戶籍,將會在結婚後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而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是以夫妻共同選擇的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果兩處皆沒有選擇戶籍地,就以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將針對2018年1至7月結婚者,篩選夫妻結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寄發通知函,並敘明相關規定,減少民眾因不瞭解法令,在日後被改課,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劉懿慧/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