熾翼火龍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2-10 08:34

小心!一手插口袋騎機車被警認定危險駕駛 開罰1萬2

天氣冷颼颼,一手插口袋騎機車,小心成了危險駕駛,警方可依法開罰。
今有網友在臉書社團PO出,李姓男子今年1月25日騎機車行經大寮區鳳林四路時,左手放進外套口袋,右手騎機車,遭民眾蒐證檢舉違規,林園警分局交通組接獲檢舉,檢視行車紀錄影像,認定機車騎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1項1款,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違規舉發,對李開罰1萬2千元。
這張罰單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比扯鈴還扯」、「天冷插口袋都不行~太扯了」。
林園警分局交通組表示,警方接到民眾蒐證檢舉違規,機車騎士單手騎車,沿路一手插口袋,警方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違規舉發。
警方指出,類似單手危險駕駛,根據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6年度交字第30號判決佐證,認定開罰依法有據。
屏東地院判決指出,林姓機車騎士去年2月遭舉發,單手騎機車,警方認定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行駛,依法開罰,機車騎士則主張,當天寒冷,騎機車將左手放進外套取暖,以右手控制機車龍頭,沒有蛇行、單輪、完全放手危險行為,且該路段行人、車輛均少,沒有影響路人安全,當時雙眼直視前方,全神貫注,沒有危險駕駛,開罰處1萬2000元罰鍰,不符合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原處分撤銷。
法官審理認為,判定駕駛人是否「危險方式駕車」除考慮駕駛人造成自身危害程度,兼應將其他用路人所可能肇生危害納入考慮,如果駕駛行為足致其他用路人發生危險,就有構成「以危險方式駕車」;法官認為,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騎乘機車人只要單手騎乘機車,即已構成危險駕駛,自應依上開處罰規定裁罰,而非必顧慮現場人車狀況、騎乘人專注程度、車速、是否僅靠路邊行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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