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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10-05 10:07
財經觀點/電業自由化 繫於公平競爭的市場
2016-10-05 05:44 聯合報 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王京明
電業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進出卅年,不是台電的問題,是政客的問題,很怕電業一開放就亂,無法維持穩定。新政府推動修法是選前政見承諾,我樂觀其成,自由化一定能給台灣帶來很大的好處。
中央規劃的電力經濟,一旦算錯,電廠蓋了、電網擴充了,造成的「沉默成本」收得回來嗎?電廠拆得掉嗎?一旦犯錯,就會輸給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也會犯錯,但只要把規劃成可公平競爭的市場,就會隨時會修正錯誤。
電業自由化不應該實施配比制度,新政府規劃天然氣百分之五十、燒煤百分之卅、再生能源百分之廿,這是決策者的主張,但不能用這個主張干擾電業自由化的競爭,否則就成了非公平交易市場。政府可以透過稅費逐漸調整,但不能將此當作市場交易的機制,全世界沒有國家這樣搞。
再生能源因生產技術與成本都無法站起來,所以可以設立配比制度。德國保價收購模式(Feed in tariff,FiT),從電廠投資、建廠、運轉、到壽終正寢除役,全部都受到保護。
嬰兒期的產業可以這樣做,但嬰兒長大了,產業技術進步,要訓練他自立自強,從保護逐步與市場機制搭軌,這是電業法需特別注意的地方。
備用容量有點像保險市場,有足夠的供給大於需求,設計百分之五、十甚至十五的備用容量,就是公共財。
售電端搭配供電義務,用戶沒電不只可向業者求償違約,且由有第三方提供電力。誰要扮演第三方,可以透過市場競標制度,也可由電業管制機構指定在地電業承接供電義務。
台灣可嘗試逆向改革,從終端開始往回推,先開放零售市場,也就是售電業,各種能源用戶代表群,仲介商、售電業、微電網業者都紛紛出現,讓民眾先享受自由化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