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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4-07 17:00

拿回祖先地 吉安11原民如願

2016-04-07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昨天舉行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Patiyol)儀式,頒發原保地所有權、設定地上權及耕作權證明等土地權狀給十一名原住民族人;鄉長黃馨說,希望族人把祖先留下來的土地,代代傳承下去。
鄉長黃馨指出, 回復土地權利的阿美族語為Patikolen sakowan no sera,其中Patikol(巴迪固)是回復的意思,希望透過回復儀式,把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權利交還給族人;對於世代居住於原住民保留地上的族人,土地是祖先所留下來安身立命的所在,希望族人好好珍惜及愛護,也希望能守住這得來不易的土地,把土地能延續傳承給下一代。
鄉公所指出,早期原住民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多為原住民保留地,因過去原民不熟悉法令,未能及時登記導致權益受損喪失土地所有權,而為還權於民、落實原民土地正義,只要原住民自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一日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的公有土地且目前持續使用且有使用事實,便可申辦回復土地。
鄉公所指出,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授權訂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他項權利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訂有「原住民族土地規劃與管理經營細部實施計畫」協助各鄉鎮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相關工作。
申請十年 七旬嬤開心領證書
黃馨說,因土地年代久遠且涉及土地繼承、家族遷移、面積超額等因素,計畫執行需時程及心力辦理,在許多人的努力下,也終使族人的土地經過法律程序,並合法取得權利。領到證書的南華部落七十七歲的鍾奶奶就說,經過十年漫長的申請,終拿回祖先土地,未來計畫將土地做為農田,讓農作物收成能夠增加。
鄉公所表示,已提醒原住民,在取得原保地的土地他項權利後必須遵守的三不原則:
(一)不可借予他人使用;
(二)不可私下將土地與他人借貸;
(三)不可轉租、轉讓、高額設定抵押予他人使用。
以免經查報後因違反原住民保留地持有相關規定,該筆土地可能受到他項權利塗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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