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洋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4-04 12:01

電子腳鐐配戴延長 重刑犯心理受影響

2016-04-04 11:47 聯合報 記者劉時均
法務部上周預告新修正的「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將監控期由三個月一次,延長到保護管束期滿。北部一名觀護人表示,新的辦法實務上簡化了流程,不過對於受監控的當事人和家屬,心理上較難接受,觀護人會花更多心力輔導。
觀護人指出,他們通常每三個月召開社區監控會議,針對需要以電子監控的保護管束當事人,評估再犯風險;參與會議的包含觀護人、心理師、警方,觀護人和心理師都會進行心理、精神狀態的評估,警方則是到當事人住家查訪,了解生活狀況。會議中會討論是否要讓當事人繼續配戴電子腳鐐,做出的結論會交給檢察官決定,「所以檢察官是否要當事人戴電子腳鐐,通常都根據這份報告中的結論來決定。」
而一般新收到的個案,有時會來不及在三個月一次的社區監控會議討論,因此會先行由各地檢署的觀護人室內部討論,決議是否要建議個案戴電子腳鐐,再做出報告給檢察官決定。
如果決定要進行電子監控,觀護人就要發通知給高檢署、受監控的當事人、當地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分局、婦幼隊等五個單位管控,一份留存觀護人室,管控的內容包含當事人的宵禁、每週定時向派出所報到。
不論是否要解除電子監控,觀護人每三個月都要發一次通知給這些單位,直到監控解除,修正後的實施辦法就簡化了這方面的程序,只要在進行監控和解除監控時發通知即可。不過社區監控會議每三個月還是會召開一次,評估當事人是否有解除電子監控的必要,不一定會到保護管束期滿。
因為電子監控的設備戴在身上較明顯,宵禁、向派出所報到等程序對當事人和家屬而言也困擾,所以有些當事人很期待社區監控會議後能解除電子監控,但修正後的實施辦法,讓有些自認表現不錯的當事人希望落空,尤其對於無期徒刑等刑期較長的當事人而言,因為假釋期可能是十年,相較於一般只要三、五年的人,失望會更大;不過,觀護人會盡力輔導,鼓勵當事人有更好、穩定的表現,爭取解除監控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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