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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12-16 22:56
促參法三讀 重大公共建設…完工才給補貼
2015-12-16聯合報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為避免類似高鐵財務黑洞的BOT案拖累政府財政,立院昨三讀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未來政府對促參公共建設案補助或利息補貼,須至完工營運後,視營運績效才予補貼。
此外,未來若各級政府若要擔任參與公共建設案民間機構融資擔保人,須有主辦機關相對應的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審議通過、許可,避免類似政府擔保高鐵債務所衍生的爭議。
新法也要求政府未來再推類似高鐵BOT等促參公共建設案前,應先執行可行性評估,評估過程也必須邀當地學者專家、地方居民和民間團體參與公聽會,也回應社會監督公共建設的呼聲。
若公聽會後,主辦機關決定不採納居民、團體反對意見或建議,必須在可行性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政府廳舍列促參範圍
為解決政府辦公廳舍不足,引入民間資源活化國有地利用,新法也首度將政府廳舍設施納入獎勵興建的公共建設範圍。近來台北市政府為減少道路開挖而積極推動的共同管道設施,也列入獎勵興建對象。
原法規定,公共建設若未具完全自償能力,政府可針對非自償部分,補貼貸款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但為避免不當補助,造成政府不必要的財政負擔,新法規定,相關補助或利息補貼,須至完工營運後視績效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