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 發達集團副董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1-12 19:41

金融商品損害賠償 最高3倍 若屬過失損害 可依損害額1倍以下求償

未來金融業亂賣金融商品,賠償金額可能愈來愈大。財委會本周將審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新法增訂懲罰性賠償,民眾對金融業過失或故意所導致的損害,可請求最高3倍損害額補償,加強對消費者保障。
如去年爭議最大的人民幣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商品,若民眾提出損害賠償,經法院判定金融業有故意或過失,若屬過失損害,民眾可依損害額1倍以下進行求償;若是屬故意損害,求償金額可達3倍損害額。
官員說,這主要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如日前爆發的黑心油事件,有些是業者故意,導致民眾損害,因此引用納入。
行政院是在去年底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修正草案有5大新增重點,將在今(12)日送交財委會審查,立委盧秀燕和孫大千也提出不同版本。
訂業務酬金制度
盧秀燕主張,金融業對民眾說明契約內容和風險揭露時,須全程錄音錄影;孫大千認為,金融業對民眾說明和揭露,須以民眾充分了解的文字方式,惟金管會認為,在金融相關業法中規定即可,不宜納入《金保法》中。
依行政院版本的《金保法》修正草案,有5大新增重點,1是增訂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且須報業者董事會通過。
新增「TRF條款」
2是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若金融業者初次銷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須報董事會或常董會通過。官員說:「所有銀行董事,都要清楚知道自家銀行賣了哪些高風險商品,不能出事了,就推說是營業部的事」,此舉可加重金融業決策層級的責任。
這也是因應TRF風暴後,金管會要求所有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上架前須提報董事會,算是「TRF條款」。
金管會官員說,所謂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有3大關鍵指標,包括該商品的投資人損失無限大,又沒有退場機制、其次是該商品屬投機性,另是各銀行銷售過度集中,金管會就會伺機啟動專案金檢。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概況
祭出懲罰性賠償
第3是懲罰性賠償,首度賦予民眾對金融業的求償權。第4則是引進團體評議。官員說,主要是避免重演當年雷曼連動債,重創不少弱勢消費者,有團體評議制度,可協助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依草案,未來只要有20位以上的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將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最後更提高罰鍰金額,最高到1000萬元,若情節重大,還可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處分,還可視情節輕重,最重可廢止其營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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