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柱擎天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3-22 10:17

《社會》緊急偶發集會遊行,不須申請

【時報-台北電】針對97年底「野草莓」運動,群眾遭驅離所引發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是否違憲爭議,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718號解釋,集會遊行法採許可制合憲,但該法第9、12條「緊急偶發性狀況、24小時前申請許可」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宣告違憲,明年1月1日後失效。
■野草莓運動引發釋憲
這起釋憲案導因於97年11月間,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有民眾示威,而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等人不滿大批警察維安,與「野草莓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警方強制驅離,事後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遊法起訴。
承審的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部分條文對於未經申請的和平集會,讓主管機關強行解散,悖於國際人權法,她於宣判日當天突然宣布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不必要限制宣告違憲
另外,桃園地院審判長錢建榮審理陳達成律師於96年間,未經許可率眾前往慈湖陵寢停車場集會,舉辦「兩蔣入土為安活動」違反集遊法案件,錢認為該案適用的集遊法,違反兩公約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併案審理後認為,集遊法對於室外、遊行採許可制的規定,是為兼顧社會秩序維持並預為綢繆,由舉行者提供集會遊行之人時地等必要資訊,供主管機關妥為配置人力、物力,已經445號解釋認定合憲,應予維持。
但集遊法第9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2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須事先申請且等待主管機關24小時內決定許可與否」,是集會自由的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應自104年1月1日起失效。
■警署盼速通過報備制
值得一提的是,15位大法官中有7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新民就直言,他雖贊同緊急及偶發性集會申請許可違憲的宣告,但目前集遊法的許可制,已達到必須斷然決定其存廢的階段,為符合時代潮流及保障人民權利,改採報備制已達水到渠成階段,應直接宣告許可制違憲。
警政署則表示,集會遊行法有關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規定被大法官指為違憲,行政院的修正草案已將室外集會、遊行事前許可制,修正為事前報備制,並已在前年5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中,警方期盼能審議通過。(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林郁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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