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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7-16 07:40
美肥咖條款 延6個月上路
2013-07-16 01:34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美國國稅局宣布遞延肥咖條款(FATCA)實施時程6個月,
會計師陳光宇昨(15)日指出,已準備遵循該條款的我國金融機構,
將有較充裕時間進行時程安排,也有利於我國政府與美國稅局洽簽跨政府協議。
勤業眾信(Deloitte)會計師陳光宇指出,
美國稅局在美國時間7月12日發文宣布,肥咖條款實施時程延後6個月。
根據更新後的時程,美國以外的外國金融機構,
最遲需於2014年4月25日完成向美國稅局登記註冊,遵循肥咖條款;
原先的截止日是今年的10月25日。
陳光宇說,美國稅局延後肥咖條款實施時程有兩大考量,
一,外國金融機構在美國的投資所得,如股利與利息等,在匯出時,
若是為不合作、不遵循肥咖條款者,則美國扣繳義務人,
即美國金融機構必須依法將該外國金融機構要匯出的所得扣繳30%稅款。
但由於幾乎全世界各國都有金融機構在美國進行投資,
美國金融機構相關準備作業「暴增」,政府將時程遞延以供業者妥善準備。
二,讓美國與其他國家有時間商議跨政府協議,
使美國推動肥咖條款政策阻礙降低。
按美國稅局規定,凡是在時效內完成註冊程序的外國金融機構,
即遵循肥咖條款的外國金融機構,
其特定美國來源所得可免於在2014年7月1日被扣繳30%;
而此一期限,原先是訂在2014年1月1日。
美國國稅局註冊網站的開放時間,
從2013年7月15日遞延至2013年8月19日,
外國金融機構可在2013年8月19日至12月31日間進入
該網站輸入或變更相關資料,但須於2014年1月1日後再進入該網站,
進行登記。
陳光宇說,至於第一次資訊申報的時間,仍維持不變,
為2015年3月31日,但其申報範圍乃有限縮。
例如,原規定外國金融機構,
必須就2013年及2014年將該行的美國帳戶辨識出來,
或若有不合作帳戶要進行申報,現在改為只需申報2014年的部分即可。
美國肥咖條款對「金融機構」的定義,涵蓋甚廣,除銀行、
保險外也包括投信、共同基金、證券、票券等。
陳光宇認為,很多證券或投信業者忽略此一內涵,
若尚未進行準備遵循肥咖條款,應藉由此次實施時程遞延,
及早進行相關作業,以避免爾後投資美國的相關所得被扣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