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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6-12 23:45

監察院彈劾台電前董座 經濟部:依規定處理

監察院彈劾台電前董座經濟部:依規定處理
楊伶雯
2012年6月12日 22:18

前台電董事長陳貴明。(圖/中央社)
有關監察院針對民營電廠購電合約對台電前董事長等人提出彈劾案,台電12日表示,須俟收到正式彈劾文後才能作進一步了解;經濟部長施顏祥則指出,將依規定處理相關人員的責任。
針對監察院彈劾案,台電指出,現行與民營電廠合約中資本費的訂定是參酌國際電業普遍作法,採固定費率,不隨利率浮動調整,另外,對於燃料成本、運維費及協助金則訂有每年定期調整的機制。
台電說,由於向民營電廠購電之費率無法反映實際利率變化,為避免業者有超額報酬率之現象,台電多次透過協商等各種管道洽民營電廠業者修訂購售電合約。
台電指出,民國96年間在與民營電廠協商燃料成本改為即時反映時,台電曾力主應將利率調整一併納入協商,可惜最終並未作成會議結論;由於預期燃料成本變動可能上升也可能下降,長期而言,若燃料價格能維持平穩狀態,則將燃料成本改為即時反映,對台電或民營電廠尚屬公平,因此先行同意燃料成本調整,但基於公平原則,台電在會中表達未來仍將就影響購電費率之各項因素(如利率、折現率等)繼續協商。
台電說,97年9月至100年1月,台電曾經4次邀集業者協商建立「購電費率隨利率浮動調整機制」,但都未能合意修約,98年3月2日、99年11月8日及100年1月31日3度報請經濟部調處,但調處後仍無共識。
另外,台電當時委任的法律事務所也曾就本案提出法律意見表示,利率變動對資本費之影響是否足以構成情事變更修約之要件,實有一定困難度。
台電表示,已就各種可能管道致力洽民營電廠修訂購售電合約,本案相關當事人定會向公懲會就相關案情充分說明。
經濟部長施顏祥則指出,有關監察院通過陳貴明、涂正義、李漢申、葉惠青等4人彈劾案,將依規定處理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以全民利益為重,積極與民營電廠協商購電合約,務求在最短時間內取得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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