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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1-12 22:43

明年起,除興櫃、未上市櫃外,金融業年報3月底前完成

【時報-台北電】證券交易法第36條在今年修正完成並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金管會證期局表示,在金融業中,除興櫃、未上市櫃之銀行、票券金融、金控公司外,從明年起,所有金融機構年度財務報告,都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申報完畢。
金管會證期局指出,自101年3月前須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的金融業包括保險業、證券商、投信投顧業、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期貨信託及期貨經理事業等。另考量未上市櫃及興櫃的銀行、票券金融、金控公司恐作業準備不及,這些機構可延後至102年才實施。
金管會證期局認為,除了金融業之外,對於一般行業的上市櫃公司也是自101年起應在3月底前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興櫃及未上市櫃公司則是可以維持現狀,至每年4月底前公告申報即可。
證期局也指出,發行公司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因素等情事,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各期財務報告時,可以在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算15日內,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理由及證明資料與擬展延之期限等相關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申請延長期限以1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再延長。
可以申請延期公告年度財務報表的事項,包括:
(1)遭受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者。
(2)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經金管會依法指派接管者。申請時除應敘明理由外,並應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評估意見。
(3)財務報告期間結束日後,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經金管會處以停業處分,致未及變更繼任簽證會計師者。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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