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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12-15 06:28

〈財經週報-遺贈稅〉勿陷節稅誤區 注意拋棄繼承與隔代繼承

2024/12/15 05:30  
隔代繼承可以省下再傳給下一代的遺產稅,但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須全部拋棄繼承。(資料照)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高齡化社會來臨,有些民眾選擇「隔代繼承」,由祖父母將財產直接傳給孫子女,以省下子女繼承後再傳給下一代的遺產稅。不過,國稅局官員提醒,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須全部拋棄繼承,才能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繼承,且「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數額計算;若第一順位沒有全部拋棄繼承,將不能由次順位繼承,且扣除額將減少,遺產稅不減反增,因此拋棄繼承前應三思。
高雄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目前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未成年者可按其距離成年18歲的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若有人拋棄繼承,只能扣除其他繼承人的扣除額;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則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本可扣除的數額計算;換言之,如果2位子女拋棄繼承、改由4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是112萬元(56萬×2)。
第一順位全數拋棄繼承 孫子女才能隔代繼承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老先生過世,遺有3位子女甲、乙、丙,而3位子女各有2位成年子女A及B、C及D、E及F。如果李老先生死亡後,3位子女皆拋棄繼承,由孫子女6人繼承,扣除額計算以拋棄繼承前3位子女可扣除的數額為限,因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為168萬元(56萬×3)。
如果3位子女中,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2位孫子女A、B代位繼承,另乙、丙主張繼承,則扣除額計算人數為A、B、乙、丙4人,扣除額為224萬元(56萬×4)。若是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由A、B代位繼承;乙拋棄繼承、丙主張繼承,扣除額計算人數為A、B、丙3人,扣除額為168萬元(56萬×3)。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其中1位子女死亡,而有代位繼承人,其餘子女拋棄繼承權,不但不會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反而會喪失繼承權,無法達到增加扣除額以減少遺產稅的目的。而且,即使第一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還要考慮次順位繼承的子女人數是否相當,否則將出現遺產分配不均的情況。舉例而言,兄弟3人協議拋棄繼承,由3人的子女繼承,但大哥只有1個兒子、2位弟弟各有3名子女;在此情況下,大哥原本可繼承三分之一遺產,拋棄繼承後大哥的兒子卻只能繼承七分之一遺產。
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 遺產稅將按受益比例分配
另,為防止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方式分散遺產規避稅負,現行「遺贈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免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規定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過,因一齣現實版「大老婆的反擊」,今年10月底憲法法庭判決此規定部分違憲,應於2年內修法。
全案起於陳男2015年將價值3億元的股票贈與元配,卻在1年半後過世,國稅局認定陳男死前2年贈與須併入遺產課稅,核定遺產淨額3.2億元,但元配及婚生子女全拋棄繼承,陳男6歲私生女成唯一繼承人,只繼承1500多萬元遺產,卻須繳納遺產稅5735萬元。換言之,元配利用配偶相互贈與免稅規定,於丈夫死亡前2年取得大多數財產,再拋棄繼承,讓私生女負擔鉅額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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