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2929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24-05-27 08:52

他申報減除房地合一免稅額 這個原因被補稅77萬

2024/05/27 07:30  
台北國稅局表示,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須符合3大要件。(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須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果只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無法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至於3大要件如下: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舉例說明,甲君2023年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出售台北市北投區房地課稅所得70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稅額34萬餘元;經國稅局查核,該房地僅甲君的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未符合須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的規定,因此核定甲君補稅77萬餘元。甲君不服,雖以復查主張其成年子女有設籍且自住,應有適用免稅額400萬元,因不符合設籍要件,遭駁回復查申請。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須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而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優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若於該房地未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情事,皆不適用租稅優惠。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