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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鈞 發達集團副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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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您真內行
發佈於 2023-12-17 13:18
帝王條款失效? 路人闖紅燈遭撞骨折求償百萬敗訴
國中生《帝王條款》漫畫引發對各界行人路權的討論,帝王條款是指道交安全規則第103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也就是說,行人闖紅燈時,汽機車也要禮讓,否則一旦發生車禍,車輛駕駛恐得負全部肇責,但這並非絕對,台北市一名婦人過馬路闖紅燈被綠燈通行的機車撞倒而左腿骨折,她引此條款對騎士提告刑事過失傷害,民事則求償百餘萬元,但全都敗訴,關鍵在於「預見可能性」概念。
本刊調查,這件婦人遭撞案,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即以「帝王條款」規定,認定機車未禮讓行人是肇事主因,但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院均不採這鑑定結果,刑事部分,婦人控告騎士過失傷害;民事部分,婦人認為車禍後不良於行,求償130萬餘元,她的兒子認為照顧車禍受傷的媽媽導致他身心失衡,向騎士求償30萬元,騎士已獲檢察官不起訴,民事部分則獲法官判免賠。
婦人提告指出,2020年3月1日下午,她在行人號誌綠燈時,步入沿台北市中華路二段由南向北的行人穿越道,這行人穿越道超過25公尺,因她走路速度較慢,行人號誌指示由綠轉紅時,她仍在行人穿越道上,中途停等待車道上3台機車駛離、2台自小客車注意並減速停等禮讓,她便加快步伐前進,不料被機車撞上,婦人認為,機車騎士未禮讓行人而肇事,應負刑民事責任。
機車騎士認為,當時他是綠燈通行,案發處路中央有捷運施工圍籬,婦人小跑步闖紅燈,前方又有汽車擋住視線,他看到婦人時已沒有時間反應,台北地院一審認定,婦人通過案發地時,行人號誌已變換為紅燈,婦人沒注意路上其他車輛行駛情形,仍急欲穿越該路口,而從機車左前方疾走奔跑通過馬路,當時已有綠燈通行的車輛從她面前經過,但婦人還趁機要通行,若婦人在號誌轉換,難以通過時暫時在馬路中央的人行道停等,會比較安全,但婦人已目睹到轉換為綠燈的前方路面已有多輛機車通過,她卻仍強行通過而發生車禍,法官認定騎士無過失,判免賠。
婦人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定,機車行經西藏路口時,該路段東往西號誌燈已轉綠燈約4至5秒,此時婦人自機車左前方的汽輛前方竄出,與機車騎士距離約2至3公尺,機車騎士的反應時間僅有1秒,合議庭法官認為,這時很難期待騎士有「預見可能性」從而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此外,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婦人要在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的情況下,才可以期待其他用路人也會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但婦人未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造成他人不可預知的風險,無從主張騎士應負過失責任,駁回婦人與兒子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