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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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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全員公投
發佈於 2010-04-22 10:34
你是否贊成跟拍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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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爆料跟拍設限 NCC︰違新聞自由
更新日期:2010/04/22 04:11 67804
〔記者劉力仁、林恕暉、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明天將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修法三讀程序,刪除了「媒體爆料免告知當事人條款」,媒體跟拍將觸法,爆料甚至得告訴當事人消息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為違反新聞自由,表達反對立場;業者則強烈批評這是台灣民主大倒退,箝制言論自由。
立院明三讀 綠營擬提復議
民進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說,立法保護個人資料確實有必要,媒體跟拍應該禁止,但不能侵害新聞自由,今天將與黨團幹部討論是否提出復議,或透過黨團協商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訂定媒體處理個人資料的特別法。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主張,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而且必須符合「知的正確」原則,該案應該今日先順利通過三讀,並施行一段時間,如果真有窒礙難行時,再來修法。對於個資法草案,藍營並沒有打算提出復議。提案的立委謝國樑表示「不主動、可接受、願配合」。
藍營稱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
立法院已經完成二讀的個資法修正草案,將蒐集、利用、處理個人的聯絡方式、社會活動,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全部規範在內。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表示,保護個人資料固然重要,但不應侵犯新聞自由,歐盟對於個資保護,也針對新聞自由訂排除條款。我通訊傳播基本法也有尊重新聞採訪自由的基本精神,NCC會跟法務部協商。
公眾人物就該受檢視
衛星廣播電視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主委陳依玫表示,公眾人物原就須攤在陽光下。未來若要當事人同意,但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同意,最後就是媒體不敢報,以免觸法。陳依玫強調,部分媒體操作爆料的文化的確有檢討空間,但應該要求業者、名嘴、新聞媒體的自律才對。
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表示,個人資料及隱私應該受到保護,但如果當事人是公眾人物或事件跟公眾有關,應該排除在外。
政大新聞系教授劉昌德表示,媒體若為公眾利益,就該屬個資法的排外狀況,譬如吳育昇是政治人物,要對選民負責,他的緋聞被放大檢視是應該的。但媒體不斷報導正妹戀,就跟公眾利益關係不大,媒體應尊重兩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