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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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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26 08:17
溫泉標章緩衝期 擬延2年
2010-03-26 工商時報 【記者劉朱松/台中報導】
全省約有400家溫泉業者,原訂7月1日改善緩衝期屆滿後,若未能取得溫泉標章,將依溫泉法規定,勒令不得營業。為了減少對現有溫泉產業衝擊,經濟部水利署昨(25)日表示,將修改溫泉法,擬把緩衝期再延長至民國101年7月1日,並提報下周行政院討論,一旦通過,迄今未取得溫泉標章業者,可暫時鬆一口氣。
現有已開發溫泉業者,依溫泉法施行細則規定,給予業者為期7年改善緩衝期;亦即自民國92年7月2日起,至99年7月1日止,屆時,現有溫泉業者應取得溫泉標章,否則不能營業。
為降低對業者衝擊,政府將推動修改溫泉法,擬把上述緩衝期,由原7年再延長至9年;亦即至民國101年7月1日止。
對於溫泉產業,水利署官員表示,目前已核定85家開發許可,73張溫泉水權,及25張溫泉標章。其中,已取得溫泉標章的業者,只有宜蘭的湯圍風呂、苗栗泰安的錦水溫泉飯店,與台中谷關的神木谷假期大飯店等25家業者。
包括花蓮瑞穗、安通,及苗栗的泰安等溫泉地區的現有業者,在補辦溫泉開發許可時,常因溫泉井牽涉到包括農牧、林業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問題,因而無法如願取得溫泉標章。
另涉及地下水管制區問題,則包括現有礁溪溫泉區業者;而牽涉國家公園範圍內管制問題,包括新北投與行義路溫泉區業者。
水利署認為,由於溫泉法並無法排除其他法規的適用,所以,上述業者依現況是無法取得開發許可,必須先依溫泉法第13條規定,劃定為溫泉區,或依國家公園法的規定,通過水資源開發計畫,才能替業者申請溫泉標章解套。
值得一提的是,業者若占用公有地或國有地,一旦無法取得有關單位土地同意書,或是沒有取得合法建築許可的違章溫泉業者,就根本無法通過溫泉標章的審核。
為此,水利署最近將推動溫泉井,納入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藉以解決部分用地無法設置溫泉井的問題。另也將推動各溫泉區的地質資料庫,及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作業,藉以加速既有溫泉業者納入合法管理的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