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火紅蓮 發達集團技術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9-14 21:05

監院大巨蛋糾正文 遠雄:違法不溯既往原則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09年9月14日電)日前監察委員提出台北大巨蛋案糾正行政院工程會及台北市政府,有違促參法相關規定。獲大巨蛋最優申請人資格的遠雄建設 (5522) 表示,監察院引用條文有違法令不溯既往原則。
監察院日前發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3次申訴審議判斷書,核有恣意濫權違失;台北市政府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的「投資計畫書」及雙方議定「興建營運契約」的條文內容均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等違失。
遠雄建設指出,台北大巨蛋議約時間在民國 93 年到 95 年間,但監委引用糾正條文「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1-1 條」是 97 年 1 月 21 日修正發佈的新增條文,有違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遠雄建設今天罕見發出七大頁說明遠雄當年爭取大巨蛋最優申請人資格的歷史,以及中途更換協力廠商後,市府甄審會的態度。
遠雄指出,93年5月17日遠雄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後,即開始與北市府進行議約程序;同年9月29日議約完成前一天,協力廠商竹中工務店、原廣司與劉培森突然宣佈退出。隔天北市府通知遠雄,北市府甄審會已審核通過完成計畫案的議約程序。
遠雄隨後兩度發文要求與市府簽約,亦具函申請變更協力廠商為HOK S+V+E及大林組。市府也在94年2月23日明確指出「符合申請須知變更協力廠商『特殊情形』之申請規定」,而予同意。
但市府隨後卻又表示不准變更協力廠商,行政院工程會發文指北市府做法不妥,幾經折衝,市府終於在95年6月19日甄審會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為HOK S+V+E公司。
遠雄強調,遠雄依法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並依興建營運契約的規定辦理簽約與後續履約作業,也信賴並遵守政府機關的行政法規,但無法接受這起糾正案文。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