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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社論》彰顯公權力以遏止資本市場亂象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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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0-07-11 00:05
工商社論》彰顯公權力以遏止資本市場亂象叢生
工商社論》彰顯公權力以遏止資本市場亂象叢生
04:102020/07/10
工商時報
主筆室
工商社論
資本市場有其遊戲規則,除非有特別股的情況下,每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所謂股東平等原則,是最基本的道理。但時至2020年,公司法已經上路90餘年,卻仍上演著主場球隊沒收比賽的戲碼,令人驚詫。
日前上演的大同公司股東會改選事件,有傳媒張力十足的描繪公司派是「教案級」的經營權爭奪,以企業併購法為撒手鐧。但稍微回顧一下過往案例,這不過是把十多年前公司派阻擋經營權變更的老把戲,重新包裝再來一次罷了。不過奇怪的是,十多年過了,當年的老招現在還管用。黑衣人依舊排排站,主管機關被當成空氣。
2009年,金鼎證券股東會上,公司派就把對手約47%的選票直接打包封存,後來宣稱市場派違反金控法36條規定「無表決權」。這次大同不涉及金融業,就改套用104年修訂的企併法,一樣宣稱過半的市場派股份都無表決權。2007年,面對國巨的經營權挑戰,大毅公司違規拖延股東會召集,遭證交所變更為全額交割股,股價從224.5元重挫至36.75元,損失慘重的是持有2.7萬張大毅股票的市場派國巨。如今,大同同樣遭證交所打為全額交割,股價重挫的後果,仍然不清楚政府到底處罰的是公司派還是市場投資人或小股東。
仔細看看這次大同剔除股份表決權的理由,企業併購法在2015年修訂第27條第14與15項:「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這個條文修法時不在行政院提案中,立法理由只有一句:「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按照企業併購法,所謂併購目的,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所謂收購,則包括了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純粹按照法條邏輯,取得他人股份就是收購,而收購概念上就是併購,而取得10%以上股份而未申報「併購目的」,就「無表決權」。至於如何判斷「併購目的」、誰來認定無表決權、有無申報補正措施等爭議,條文付之闕如,過去也從未見企併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有任何具體函釋,來限縮或具體化這個突然在黨團協商冒出的修正案,徒留充滿疑問的條文在經營權大戰時給雙方人馬當吵架本。
平心而論,未經行政申報就剝奪股份表決權,本來就輕重失衡。而未建構任何具體程序就斷然於法律中制訂「無表決權」的效果,更是粗糙至極之修法。看著這種直接沒收對手表決權的類似戲碼十多年來一再上演,不就是當主管機關都是塑膠,嘲弄著公司治理不過是小兒科的玩意兒?就算股東會選舉結果有爭議,官司慢慢磨但三年任期一下子就結束了。金管會在事發後第一時間所提出的四大聲明,包括:(1)金管會一貫立場不介入、(2)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3)行政措施可能限制不得自辦股務、(4)大同股東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救濟等。以此觀之,其形式意義恐遠大於實質,因為其行政措施竟然是限制大同公司「未來」不得自辦股務,但對於已發生的現狀則無導正措施。
投保中心迅速決定向法院訴請解任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算是最積極任事的公司治理單位,但投保中心解任的依據(投保法第10-1條),是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或重大損害公司等情事,解任的對象是該個人;但大同公司卻立刻公告回應「屆時依法抗辯」,不知是大同公司要自己抗辯還是為遭控違反法令的董事長抗辯。如果屆時真以公司身分與資源做為個人董座保衛戰,也考驗主管機關捍衛公司治理的決心。
9日經濟部商業司拒絕大同公司申請的董事變更登記,看似打臉公司派,但依公司法第195條的規定,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也就是在主管機關限期改選之前,公司派繼續掌握公司命脈。作為公司法、企併法與公司變更登記的主管機關,我們更期待經濟部對企併法第27條的明確解釋。
誰取得公司經營權,本非我們關切重點,但撇開市場派與公司派兩方,難道小股東、外資投資人這些無涉經營權爭奪的第三者,也要動輒遭公司派任意剔除表決權?街頭鬥毆,很大根源於對執法者視而不見,資本市場亂象的一再發生,也源自於對主管機關公權力的蔑視,以及移送檢調司法後的曠日廢時。大同一案的後續解決方式和處理時程,攸關國內外投資人對台灣未來資本市場的信心,對於台灣想大力推動成為亞洲金融中心或籌資中心,此案例是否成為最大絆腳石,這才是我們真正憂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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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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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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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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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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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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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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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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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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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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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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