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4-23 08:30

吸毒無罪?大學生也說得出這種話!

台北市中山分局在一家KTV內查獲10名男女在大開搖頭派對,其中有一半是在學大學生。離譜的是,這些被稱之為高知識份子的大學生,面對警方查緝還說網路盛傳吸毒無罪,主張警察不能抓他們....
我們再來看一則新聞,智力退化據聞與毒癮也有關係,一名少女向精神科醫師表示,自己服用快樂丸多年,並混合服用MDMA(俗稱搖頭丸),甚至K他命、安非他命等,結果醫師發現,因毒品毒害到中樞神經,其智力退化近10歲,行為像是個小學生。
許多人對於法律的觀念,仍有「不知者無罪」的錯誤想法。事實上,不知者並非當然無罪。刑法第十六條即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其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這樣的說法,亦須符合社會一般客觀的水平,從上一則KTV內吸毒的大學生們的辯詞,說出來只會被視為恥笑的例子,豈有大學生連「向毒品說不」的常識都欠缺,實令人難以相信。
接下來我們來深入介紹,不知法律的錯誤行為,學理上如何評價?
例如,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之認知不足或欠缺,致主觀上對其所實施法所禁止或不容許之行為,誤以為係合乎法規範或不違法之現象,學理上對此類情形,稱之為「違法性錯誤」。尚可區分為「刑罰法規錯誤」與「阻卻違法事由錯誤」。「刑罰法規錯誤」,指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之內含誤解,主觀上自以為其所實施之行為係法所允許而不加以制裁,但客觀上卻仍屬應罰之行為,多數認為,此情形應適用刑法第十六但書,按情節輕重及錯誤之發生是否可加以避免,而分別論減輕或免除罪責;「阻卻違法事由錯誤」,指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之內含並無誤解,只是主觀上誤認為行為有阻卻違法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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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主觀上知道行為是違法,但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例如,正當防衛過當,公務員逾法律規定而裁罰人民,以為只是撤銷而已,事實上可能構成刑法第125條之濫用職權。此類阻卻違法事由錯誤之情形,仍是刑法第十六條但書之範疇。
文章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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