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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4-15 15:51

手足協議遺產繼承 長女獨得母遺產翻臉不認

手足協議遺產繼承 長女獨得母遺產翻臉不認
2018-04-15 聯合報
郭姓三姊弟在父母離婚後,由父親撫養二女、三子,母親撫養長女,
當三姊弟母親過世,長女協議父親的遺產由妹妹弟弟繼承,母親遺產由她繼承;長女因此獨得母親現金與房產,
當父親過世,長女卻主張從未有協議,自己也有父親遺產的繼承權。郭姓姊弟只好提告請求履行遺產協議,新北地院判決勝訴,二人獨得父親遺產。
郭姓姊弟提告指出,父母在2000年離婚,二人的監護權歸父親,大姊的監護權歸母親,多年來兩方各自相依為命,不相干涉;2015年母親因病過世,大姊提議盡孝、照顧母親者是她,遺產應由她繼承,同樣父親遺產由妹妹弟弟繼承。
姊弟認為大姊提議公允,同意依約辦理拋棄繼承母親財產;2016年父親過世時,大姊竟反悔,否認有該協議,不願放棄繼承父親遺產。但若無協議,她們原本可各得母親三分之一的遺產,怎可能會放棄?
姊弟舉證指出,母親過世前憂鬱症病發,誤以為大姊不理她了,匯款一百萬元現金給二女兒,要二女兒照顧;二女兒扣除實際支出的5萬元,將95萬元匯回去給大姊,就是為了遵守協議。
姊弟表示,母親遺產總價值為9百餘萬元,父親遺產總價值僅5百餘萬元,原協議明顯有利於大姊,大姊卻在獨佔母親遺產後,還想要父親遺產;請求法院依照協議分割父親遺產,或請求法院平均分割父母遺產分配給姊弟三人。
郭家大姊出庭否認協議存在,也從未白紙黑字簽立協議書,如果妹妹、弟弟主張有協議,應提出證據,即使二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也不能證明協議存在;事實上母親生前有為妹、弟保險,母親死後二人便繼承人壽保險單,可證明她沒有單獨繼承母親遺產,更沒有施用詐術誆騙二人。
法官認定,繼承人間如果有成立協議,即使是口頭方式,亦屬有效;郭家大姊雖否認有協議存在,但郭家母親確實曾在過世前匯款一百萬元給二女,二女匯回95萬元給大姊。雙方生活分開獨立,為免發生爭議,對父母遺產達成特定協議,堪認符合社會常情。
法官認為,郭家母親房產、現金均由大姊一人獨自繼承,也與協議內容相符,至於所謂保險,應屬母親生前財產規劃,與遺產無涉;認定郭家姊弟三人確曾有遺產分配協議,二女、三子請求依協議分割父親遺產屬於正當,判決二人各得父親房產、現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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