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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惇 發達集團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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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9-26 17:00
中信銀依法只能一再催促百尺竿頭完成履約事宜
中信金(2891)發表聲明指出,中信銀在公開收購樂陞(3662)公司案中,只是百尺竿頭公司的受託機構,協助百尺竿頭辦理款券收付等股務代理事宜,在百尺竿頭確認不交割之前,中國信託銀行無從判斷、認定百尺竿頭是否將會違約。
中信金指出,中信銀依法只能一再催促百尺竿頭及其在台委任律師「中銀法律事務所」資金應儘速到位,並且催促百尺竿頭及其在台委任律師完成履約事宜,以及交割款項仍未匯入等相關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在交割截止日前,中信銀行做為一個受託機構的角色,無從認定百尺竿頭是否將會違約不交割。
在現行制度下,依現行法令規章,不論受託機構或主管機關亦無權限可在交割截止日前,就逕自提早宣告百尺竿頭違約;若冒然提早認定或宣告違約,恐會引起其他諸多疑慮及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