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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7-25 16:19

彰銀假處分 台新金抗告再遭駁回

【林潔禎╱台北報導】台新金控(2887)去年底在彰化銀行(2801)董事改選失去主導權,隨即向地院聲請假處分,今年1月遭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後,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惟已正式接獲通知,2度遭駁回。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指出,已委請律師審慎研議,將在法定10天內決定是否再提抗告。
10天內決定是否提抗告
彰銀在去年12月8日董事會改選後,台新金並未取得過半席次,喪失對彰銀董事會主導權,且提列148億元投資損失,台新金在隔日委由律師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赴監察院陳情外,也向財政部以及對彰銀改選後財部多出「多取得的」董事,亦即3席一般董事進行假處分。
台新要求假處分是指財政部回歸到2005年標售彰銀函令,讓台新金取得過半的董事席次,禁止官派的梁懷信等3董事執行職務,要求由台新金推薦林政憲、高志尚及鄭家鍾擔任董事。
惟連著被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駁回假處分原因,都是法院認為如果依循台新金所提假處分進行,當選法人仍為財政部,所派出的代表人所屬法人仍為財政部,仍無法扭轉改選的現狀。
另高等法院駁回另一個理由是認為,彰銀董事改選是經股東常會選舉所產生的結果,必需尊重其決定。
據了解,依規定2度遭法院駁回的假處分,台新金可以再向最高法院提抗告,爭取最後機會,或者這次不提抗告等於直接放棄假處分執行。
除假處分案外,台新金向法院對財政部的民事訴訟部分仍將持續進行,完全不受連著兩次假處分被駁回影響,至目前已完成3次開庭;監察院陳情部分上個月也約詢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前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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