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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7-14 19:38

證人派出所內摔死 永和分局賠145萬定讞

一名婦人四年前在新北市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作證時,因下樓梯不慎摔死,家屬訴請國賠。一審判決家屬敗訴,但高院認為,派出所樓梯沒有設置扶手且照明不足,應負六成過失責任,逆轉改判永和分局須賠償家屬145萬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廖姓婦人於民國100年1月29日下午,受陳姓員警請託,到派出所指認竊盜嫌犯、製作證人筆錄,但她卻在下樓梯時,不慎從一樓跌倒墜落地下室,經送醫救治後仍宣告死亡。死者家屬認為,樓梯沒有設置扶手及防滑條的安全措施,在缺乏照明的情況下造成悲劇,派出所設施、管理有缺失,請求賠償。
一審認定,廖姓婦人正面踩空摔落並非滑倒,跟樓梯有無貼防滑條沒有因果關係,況且也非硬性規定樓梯「應」設置扶手,判決家屬敗訴;二審依建築技術規則,高度超過1公尺應設置扶手,派出所地下室樓梯高度為2.47公尺,卻沒設置扶手,再加上光線昏暗,認定永和分局應負擔百分之60的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的191萬慰問金後,改判須賠償家屬145萬多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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