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罐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01-07 12:29

寶路求購屋人付定金 公平會罰100萬元

譚淑珍 2015.01.0712:20
公平會今天認定寶路開發建設公司在銷售「台北灣-江南大宅」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由於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的特性,銷售時尚未具體成形且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不動產開發業者(即建商)無疑為資訊優勢之一方。又買賣契約書為建築開發業者事先單方擬定,其內容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及雙方之權利義務,故於預售屋交易過程中,倘不動產開發業者要求購屋人先支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契約書,則該定金(或一定費用)之收取將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致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之決定,同時對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自由審閱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寶路開發建設公司在銷售「台北灣-江南大宅」預售屋過程,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審閱,使購屋人陷於資訊弱勢地位,並於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對購屋人顯失公平,同時也對其他有競爭關係的不動產開發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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