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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洋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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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8-19 23:48
陳菊勒令災區管線停用 中石化跳腳 「政策不能凌駕法律」
【鉅亨網記者趙曉慧 台北】高雄氣爆事故之後,市長陳菊勒令災區管線全部不得恢復使用,但卻引起中石化(1314)跳腳,表示這「與法不符」、「政策不能凌駕法律」,將有損公司營運及近20萬股東權益,中石化成為非傷亡的最大受災戶。
中石化表示,高雄市政府要求中石化截斷凱旋三路,若基於公益需求而具急迫性,中石化配合不敢違誤。
但是對於陳菊勒令災區管線全部不得恢復使用,中石化認為,這事涉產業經濟、廠區員工及相關事業員工之就業權益、中石化營業權及地上權與股東權益等基本權利的限制,事關重大。
中石化引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民國94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政策不能凌駕法律,此乃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之重要區別…………相關部會落實政策指示自應依法為之,不能牴觸現行法令」。
此外,中石化再引用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5條、第7條有明文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中石化認為,在這一次氣爆事件中,中石化是非傷亡的最大受害者,高雄市政府要求中石化災區石化管線不恢復使用,不僅是限制中石化的財產而已,且將嚴重地損及中石化的營業自由與事業發展,對產業供應結構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害,並影響多數員工及其他相關業者員工的就業權利。
中石化還說,作為上市公司,營運與財產事項攸關近20萬股東權益,並應遵守證券及公司主管機關所要求,重大資產處理需由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因此,高雄市政府要求災區石化管線不恢復使用一事,與法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