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ooh 發達集團營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8-15 05:36

中信紅火案 發回高院更審

2014-08-15 經濟日報 記者尹俞歡/台北報導
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等人所涉紅火公司套利案,最高法院昨(14)日撤銷辜二審被判處九年八個月、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的重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釐清銀行法第125條之2特殊背信罪(犯罪所得逾億,可處七年以上徒刑)的重要事項,且未說明如何計算出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的證據及心證理由。
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未來若犯罪所得認定低於1億元的話,刑期將有望減輕,「發回一定對辜仲諒有利」。
另外,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前財務副總林祥曦、前法務長鄧彥敦二審分別被判處七至八年不等,昨日也都發回更審。
2004年二次金改時,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當時任副董事長的辜仲諒被控與財務長張明田等人,藉中信銀向巴克萊銀行買進兆豐金股權及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總金額達3億9,000多萬元。隨後辜仲諒指示員工在香港成立資本額1美元的紙上「紅火」公司,用低價贖回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票,賺取逾10億元的差價。
一審法院原判辜仲諒九年有期徒刑,雙方上訴後,高院去年6月依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加重量刑,改判九年八個月,併科罰金1億5,000萬元。二審判決出爐後特偵組並未再上訴,僅辜仲諒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只用「高度風險」、「更高成本」等抽象用詞描述辜仲諒等人犯行所造成的損失,並沒有具體說明損害結果,更不知如何認定辜仲諒不法所得超過1億元。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沒有說明全案受害人究竟是「中信金控」還是「中信銀行」,且原認定中信金受到損害,卻又認定中信金在紅火案中減少購入兆豐金股票的成本2億6,000萬元,兩者自相矛盾,因此發回更審。
【記者郭幸宜/台北報導】讓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飽受煎熬的紅火案,昨(14)日似乎出現轉機。據熟識辜家的友人透露,辜仲諒對昨天最高法院裁定發回更審,表示尊重判決的立場。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