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實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6-02 16:32
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 應課徵娛樂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4.06.02 04:12 pm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規定課徵娛樂稅。
若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財政部強調,娛樂稅課徵範圍是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為前提,舉例來說,營業人僅提供網路虛擬遊戲平台或網站並收取費用,但需由使用者自備電腦資訊設備,才可達到線上遊戲娛樂效果,因業者並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即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