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落蒙 發達集團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4-30 23:24

台銀:台壽保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針對台壽保抨擊台銀董事未出席二十八日臨時董事會;台銀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說,台壽保二十五日傍晚才通知該行二十八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因此,該行董事代表無法出席。
台銀說,台壽保召集臨時董事會的審議案,應是重大事項,依公司法規定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因此,台銀董事代表無法出席。
台銀解釋,台壽保是在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七時才通知該行,二十八日上午召開臨時董事會,審議「展延獨立董事提名期間至四月二十九日止」的單一議案。
台銀表示,由於台壽保所提審議案應屬重大事項,且不具急迫性,不符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的規定。
因此,台銀對於台壽保二十五日傍晚才通知該行,二十八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不符公司法規定;台銀董事代表依法無法出席此次臨時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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