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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3-11 11:39

落實年金改革 消除「職群」對立

落實年金改革 消除「職群」對立
舊曆年前,行政院與考試院共同提出年金改革方案,由於內容繁複瑣碎、重點交代不清,忽而傳出改革後勞工月領只有公務員的一半不到,忽而傳出衝擊最大的是委任5職等到簡任10職等的中低層官員、忽而傳出年金改革不及於政務官,政府只好忙著闢謠滅火。原本在過年前提出年金改革方案,是要讓民眾安心過年,不料反成為民眾在過年假期間,親朋好友聚會時抱怨政府的共同話題。
我們一再強調,年金改革要大破大立,並應參酌西方先進國家作法,亦即以世界銀行在1994年的建議為藍本,建立「三層年金制」。第一層的本質為強制性的社會安全制度,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社會津貼,使全體國民都能有維持生活的基本給付;第二層為任意性員工退休金制度;第三層則為自願性的商業年金保險或長期投資、長期儲蓄等。換言之,藉著「三層年金制」來保障老年人的經濟安全。
第一層的強制性社會安全制度,只要是國民就獲得相同的基本養老給付,不因退休前的職業身份差別而有所差異。然而,目前的「公保」、「勞保」、「軍保」等養老給付,卻是依照受雇人員退休前身份不同而有顯著差異。另外,由於公務機關與民間機構的工作年資不能併計,造成一樣在社會打拚30年,若此期間只在公務機關服務或只在民間機構服務,退休後可以領取月退金;但若在公務機關及民間機構各服務15年,則依現行公保與勞保規定,退休時只能領取一次給付。此種各自為政的第一層保障,不但對當事人顯著不公平,也嚴重妨害公職體系與民間機構的人才交流。
因此,年金改革的重點,首重消除職業別差異,貫徹第一層年金社會安全制度的基本精神。亦即,以「國民年金」為基礎,將現有各種依照職業別設置的「公保」、「勞保」、「軍保」等個別年金完全納入,成為單一年金,而且退休人員每月領取的「基本保障」也應齊一。基本保障金額應以維持最低生活需求為準。基本保障以外,另以其在社會各行業工作之合併年資數、退休前已繳納之保險費用額等對社會之貢獻,建立合理調整公式,在基本保障之外酌增「社會貢獻回饋金」。如此,近幾個月來攘攘擾擾的民間受僱員工與公務人員間的「職群」對立,應可獲得合理解決。這是年金改革最優先也最重要的部分。
至於第二層的任意性員工退休金制度,依雇主而有所不同。公務員體系應依照公務員退撫基金的規模與基金之長遠規劃,建立其本身公平合理之公務員退休金制度。目前規定公務機關員工可以領取月退金,而國營企員工只能領取一次給付,明顯有失公平。若因國營企業員工月薪較高,應將其按月扣繳金額予以提高(如同目前國營事業員工轉任公務機關之「買年資」設計),務使公務員體系內不致有退休金的紛爭。
在民營企業方面,西方先進國家完全由企業自行訂定其退休金制度,負責其員工之退休金給付。然而,我國企業體系的本質特殊,以2011年為例,中小企業家數達1,279,784家,占全體企業家數的97.63%,而中小企業平均存活年數卻只有13.3年。為避免中小企業關廠或倒閉,導致員工完全領不到任何退休金,因而在民間退休金方面,政府強制提撥勞退基金作為「安全閥」,並不表示政府應負擔民間企業員工之全部退休金。鑑於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833.7萬人,佔全體就業人數1,071 萬人的77.85%,政府宜對民眾廣為宣導有關勞退基金之本質、提升基金之操作收益、輔導個別企業建立健全之退休金制度,並鼓勵中小企業與基金代操公司或信託業者合作,讓退休金做有效率之經營運用,以強化民營企業員工退休金之健全性與收益性。
另外,在第三層年金方面,先進國家是由個人自行規劃,於年輕時加買商業年金險或進行長期投資、長期儲蓄,作為前兩層以外的補充,好讓退休後生活更寬裕。有鑑於我國民營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而中小企業平均存活年數只有13.3年,政府應提供民間企業員工誘因,讓員工及早以第三層年金來彌補第二層年金的風險或不足。以美國為例,稅法給予各式的「個人退休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IRA)限額免稅或其他租稅優惠,鼓勵個人儘早加強儲蓄,作為退休後的老本。
綜言之,年金改革方案,首先應確立「三層年金制」。對於屬社會安全制度的第一層,應有大破大立的作法,打破職業別的藩籬,讓所有的民眾退休後得到相同的基本生活供應,才能徹底消除目前公務員與民間企業員工的「職群」對立。在第二層方面,宜消除公務機關與國營企業間退休制度的差異、協助民營企業強化退休制度、提高其退休基金運用效率。第三層方面,宜以租稅誘因,鼓勵民營企業員工及早做長期儲蓄,避免因中小企業經營的不穩定性,危及其退休後的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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