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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2-04-08 00:18
棄罹癌婦 夫毀愛情契約判賠
2012-04-06 11:58 新聞速報 【中央社】
一名方姓女子得乳癌,擔心切除乳房後,丈夫會離棄她
,於是要求丈夫簽下「愛情契約」保證永遠愛著她;未料丈夫退伍後跟「小三」跑了。
法官判夫必須履約,將一半退休俸給妻。
方姓女子民國95年間,發現罹患乳房癌,醫生診斷必須切除乳房
,方女情緒陷入低潮,擔心切除乳房後丈夫不再愛她
,經丈夫一再保證「生生世世」愛著她,方女才同意切除乳房,保住性命。
在台東基地擔任少校軍官的王姓丈夫,剛開始百般呵護妻子。
未料1年後,丈夫有1次無故在外過夜,直到翌日傍晚才回家,
方女哭著跟著丈夫說「你有小三,我生活沒保障了」,王男保證不會再犯。
但是方女仍不放心,要求丈夫簽下「愛情契約」
,內容是
「本人王XX (丈夫)茲保證永遠愛著方XX(妻子),永遠保護她,絕無貳心
,若是拋棄她 (妻子),我的收入將一半分給她運用,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王男民國99年從空軍志航基地退伍後,忽然不告而別,丟下妻女
;方女從女兒口中得知,丈夫有了「小三」,且和「小三」另築愛巢
,於是向丈夫提起「履行契約訴訟」,要求丈夫必須依「愛情契約」,將一半的退休俸給她。
台東地方法院多次開庭,王姓男子均未到庭申辯,法官委託相關單位鑑定
,確認「愛情契約」是王姓男子筆跡,因此判處王男必須履行契約,將一半退休俸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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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的,這是「契約自由原則」的典型範例: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之精神,個人可以依據其自由意思,
決定「是否」要與「某人」訂立並締結「某種」民事契約。
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破壞善良風俗」
法律即承認雙方當事人訂定的契約為有效的約定。
又,契約的締結,是雙方當事人基於自由意思而為
且契約條款,係經當事人謹慎思考後,對於其利益與社會生活的理性規劃
當事人應當需嚴格遵守契約約定的內容,此即「契約嚴守原則」。
故當事人之任一方違反契約約定時,他方可以至法院起訴
請求契約相對人履行契約或因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王姓丈夫之妻所立之條款,並無違反我國現行法律或規定或條例
亦無擾亂公共秩序之嫌,更無明顯對立於我國善良風俗之舉
故契約自始當然生效
既生效力,身為雙方當事人之一且為當然履約人之王姓丈夫
自有履約之必要(付半薪),本無疑義,不再贅述。
都已經是末期了,為什麼不好好陪著老婆呢?
當初的海盟山誓都已經成廢?
夫妻之間若走上法院,
真的是很難堪,
你說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