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4 20:16

能源署對新興能源納管。(記者林菁樺攝)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因應國內儲能設備、需量反應等新興資源快速成長,參與電力交易平台規模放大,經濟部今年5月28日完成修正電業法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本月22日預告相關子法,規定參加電力交易平台的新業者須取得特定電力供應業執照才能參與交易,既有108家業者則需在明年8月底前補照。
能源署說明,目前國內以「併網型儲能」或「需量反應」型態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新興資源業者共計108家,總計2.1GW。以儲能為大宗、約1.5GW,需量反應則是0.6GW。
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說明,新興資源相當重要,因此要納入法規管理;根據「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中新增第5章內容,後續預計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新興資源,需依規提出申請,經取得「特定電力供應業」執照後,才可在電力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至於既有業者則需在草案公告後一年內補照,推算將是明年8月底前。
能源署說明,就申請程序而言,若屬於有儲能設備的新興資源,依法需要分別經過「同意備案」及「成立給照」等兩階段程序提出申請。如果屬於需量反應類型的新興資源,因為沒有儲能設備存在,改採低度管理,只要直接申請執照。
和過去較大差別是,因外界對儲能案場「較敏感」,吳志偉表示,以前民眾可能經常不知道有案場要施工,新規定是20MW以上案場申請用地審查之前,必須完成地方說明會,他強調,透明化會比較好處理。
至於外界關切儲能設備安全性把關,修正草案也明訂,業者提出申請時,應依法檢附經濟部標檢局核發的儲能案場設計審查建議書及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等文件;相關規定都和先前太大差異,只是過去申請是散落在各單位,新型態能源納管後,取得所有文件才能申請執照,更明確納管。
能源署補充,本次「電業登記規則」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次日起3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經濟部能源署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