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6-12 15:56

力士 公告本公司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案勝訴(補充公告)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4923)力士-公告本公司與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專利侵權賠償訴訟案勝訴(補充公告)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orce MOS Technology, Co., Ltd)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ASUSTeK Computer, Inc.)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22-CV-00460-JRG4.事實發生日:114/06/12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111年發現華碩電腦(股)公司銷售於美國之筆記型電腦內,有侵犯本公司美國 專利(專利號分別為US7,629,634(634專利)及US7,812,409(409專利))之零組件,經本 公司發出律師函無果,故於111年在美國對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6.處理過程:(1)本公司委任律師於111年在美國向華碩電腦(股)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2)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陪審團於美國時間114年2月13日裁決本公司勝訴,被告華碩 電腦(股)公司為惡意侵權且應賠償本公司美金1,050萬元。本公司於114年2月14日取 得法院陪審團裁決文本。(本公司114年2月14日重大訊息誤植為法院判決,特此更正)(3)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於美國時間114年6月10日簽署最終判決,6月11日發布, 本公司於台灣時間6月12日取得判決文本。(4)美國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1.力士科技取得409專利全部權利。 2.華碩電腦侵害634專利第1至第3項權利要求。 3.華碩電腦侵害409專利第1項權利要求。 4.409專利第1項權利要求未被認定為無效。 5.華碩電腦侵權行為係屬惡意。 6.華碩電腦因侵害上述634及409專利而應一次性支付力士科技美金1,050萬元作為權 利金之賠償。 7.雖陪審團認定華碩電腦為惡意侵權,但法院認為無需加重賠償。 8.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力士科技為本案勝訴方,有權申請訴訟費用,並應提 出費用清單。 9.法院判決對本案所有獲判金額給予判決前利息,利息按五年期美國國庫券利率計算 ,按季複利計息,計息期間從侵權之日起至本判決書生效之日止。 10.判決生效日起,華碩電腦亦應支付法定利率之判後利息,直至款項支付為止。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預計可取得美金1,050萬元暨依判決第9項 判決前利息,及判決第8項後續經法院裁定之訴訟費用。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律師將依法院要求提出費用清單及其他文件,以維護公司 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1)依據本公司與律師之合約,本公司於取得被告賠償款後,應支付律師賠償款之27.5% 為其報酬。(2)華碩電腦(股)公司得於30日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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