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租金補貼後被追回 內政部釋關鍵- 2025.03.08
- 15:31
- 工商時報 傅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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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社群平台表示申請租金補貼,但因為房東之房屋並非繳納住宅適用之房屋稅,而導致已領取約6個月的租金補貼必須繳回。對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回應,案件經申請核定後,均有覆核機制,屬於非住家用稅率之房屋,不符領取補貼之現行規定,所以不得不追回已核撥之金額,強調以不影響申請人增加生活負擔的前提下,可採取分期返還的方式處理,期限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長2年。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補充說明,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係提供居住協助,作業規定中明定申請之租賃房屋須為課徵住家用稅率,若非住家用稅率之房屋,則建物登記主要用途應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本年度由地方政府審查 稅捐機關認定後得隨時申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最後表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隨到隨辦,為加速案件行政流程,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查,中央處理撥款,後續會督導及強化地方政府審查作業,本案屬於非住家用稅率房屋,代表其有房屋稅籍,但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申請人可請房東向地方政府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並追溯自租賃當時變更部分為住家用稅率後,檢據補正後,可於租金補貼受理期限內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