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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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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1-17 18:16
凡事康董事會追認修訂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條文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7443)凡事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1.事實發生日:114/01/17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2/20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並經114年1月17日董事會決議追認修正本公司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部分條文。(2)修訂前條文如下:五、認股條件:(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行使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失效。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3)修訂後條文如下:五、認股條件:(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起失效。七、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應於除權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