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只能換補休?加班費竟是以分計費!「5大常見觸法誤區一次看」
依勞基法規定,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還在上班,公司就應給付加班費。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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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得富理財網 黃順德】高雄三民區有一名瓦斯行離職員工指控老闆沒有為他繳交勞保、健保費,且每天上班12個小時、也沒給加班費,提告要求支付欠款,最終法院判老闆必須賠償28萬元,還慘遭勞工局裁罰11萬元。
瓦斯行老闆指稱,該員是臨時工代班人,他平時就在數家瓦斯行間代班,跟瓦斯行不存在僱傭關係,就算遲到早退也不受懲戒處分。然而,瓦斯行女會計卻作證,該員確實是瓦斯行正職員工,一周上班5天、休息2天。
法官採信會計證詞,並認為,該員工作期間沒有領過加班費,國定假日與特休也沒有折算現金,依據勞基法判老闆應賠償24萬元,且還要為員工提繳36000多元新制勞退金,全案仍可上訴。
依勞基法規定,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還在上班,公司就應給付加班費,勞工若檢具相關事證申訴,只要經查證屬實,老闆最高可能會被裁罰100萬元。至於給多少加班費才合法?加班費有固定的計算基準,雇主給勞工的加班費必須不低於此計算結果才合法。
最常見加班費計算方式有5大誤區,包括加班強制換補休;用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未按分鐘計算,加班滿1小時才給加班費;加班費用1.33或1.66計算;未給休息日加班費等。
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且雇主給付給勞工的薪水應計算至「分鐘」為止,因此加班費計算也應比照用「分鐘」計算。例如:加班20分鐘,就用20/60小時來換算實際加班時間,再用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計算標準來算出應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