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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0-07-15 15:55

百丈清規

本帖最後由 ADee 於 10-07-15 16:00 編輯


僧伽日用軌範

日用軌範者,乃示人人當行。不拘何人何執,總當

一一無犯。

那管內單外單,咸須各各遵守。

一 敦尚戒德,為菩提之根本,作涅槃之基址。

二 須甘淡薄,安貧樂道,保護道心。

三 寂淨純一,省緣務本,無分其心。

四 去私擯邪,奉公守正。

五 柔和忍辱,慎事敬人。

六 隨眾聽命,威儀整肅。

七 勤修行業,無怠無荒。

八 遵規處眾,耿直不阿。

九 安分小心,無得妄為。

十 隨順規制,共勷法門。

上來十種,略總善法大綱。不厭委陳,尚有禁例條

目,謹列於下:
○ 不得破根本大戒。

不得於誦戒時無故不隨眾。

不得不孝父母。

不得欺陵師長。

不得故違朝廷公府禁令。

不得習近女人。

不得於受戒之後不知戒相。

不得親近邪師。

不得飲酒賭戲。

上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營辦美食。

不得著豔麗衣服。

不得泛攬經事。

不得爭襯錢。

不得田蠶牧養。

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齋會。

上六事,不犯,名為安貧樂道。若犯,輕者罰,重

者出院。

○ 不得無故在外閒遊,數歸俗舍。

不得習學應赴詞章,吹唱雜藝。

不得習學天文地理、符水鑪火等外事。

不得習學閉氣坐功,及無為白蓮等邪道。

不得好興無益工作等。

上五事,不犯,名為省緣務本。若犯,輕者罰,重

者出院。

○ 不得非理募化。

不得侵剋信施。

不得擅用招提之物。

不得廢壞器用不賠償。

不得背眾食。

不得不白眾動無主僧物。

上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破口相罵,交拳相打。

不得受辱不忍,見於辭色。

不得威力欺壓人。

不得侮慢耆宿。

上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戲笑無度。

不得高聲談論。

不得裝模作樣。

不得坐立斜倚。

上四事,不犯,名威儀整肅。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無故不禮誦。

不得執事怠慢。

不得惡人警策。

不得作無益害有益。

上四事,不犯,名勤修行業。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挑唆鬥爭。

不得樹立朋黨。

不得機詐不實。

不得謗訕名德。

不得誣毀清眾。

不得徇私偏袒。

上六事,不犯,名遵規處眾。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 不得大膽生事。

不得謬說經論。

不得妄拈古德機緣。

不得無知著述誤人。

不得招納非人。

不得自立徒眾。

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彌。

不得己事不明,好為人師。

不得哄誘他人弟子背其本師。

不得無大故擅入公門。

不得妄議時政得失是非。

不得輕心謗斥先聖先賢。

不得以常住產業等與人。

不得侵佔人產業。

不得另為煙爨。

上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輕者罰,

重者出院。

○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

不得有過罰而不服。

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

不得梗法不容執事人行事。

不得為執事更變成規。

不得不白師友,恣意妄為。

不得故與有過擯出人交。

上七事,不犯,名隨順規制。若犯,輕者罰,重者

出院。


共住規約
棲身息影,端藉名藍。修道循規,必須同志。

久參耆宿,以遊歷深,而百緒從生。

後進時流,因知見淺,而初心漸退。

以致綱宗失旨,模範多乖。

習以為然,積成流弊。

某甲住持茲山,自慚薄德。

空懷佛制,無報法門。

欲挽已往頹風,惟冀方來賢眾。

共遵佛說戒律,祖制規繩。

調治三業,折伏過非。

住斯叢林,原為遵行。

如或不然,無勞共住。

○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 禪貴真參實悟,弄口頭禪者,出院。

○ 三五成群,山門外遊戲雜話,并閒坐者,罰。不

服者,出院。
○ 喫葷酒看戲者,罰已出院。

若重病非酒莫療者,白眾方服。(新增)喫煙者

罰。
○ 故與有過人往復,思害叢林,攪亂好人者,出

院。

○ 鬥爭是非,破口相罵,交拳相打,不論曲直,出

院。
一理正而忍,一過犯而瞋,理正者不罰,過犯者責

出院。
○ 米麥等物,不白住持,私賣用者,罰賠償已,出

院。

○ 侵損常住財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賠已出

院。

○ 施護入寺,執事私化緣者,量事輕重處罰。不服

者,出院。

○ 無公事,私走檀護,及本俗者,定非潛修人,即

令出院。

知而不舉者,同罰。
○ 己眼不明,妄評他人見地,出語不自知非者,即

令出院。

○ 課誦,坐香,出坡,不隨眾者,罰。除公事有

病。不服者,出院。

○ 禪堂講話者,罰。本堂不舉,待堂外舉者,堂內

執事同罰。

○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縱意放逸者,罰。

或博弈賭錢者,重罰出院。執事不舉者,同罰。
○ 無事不得喫二堂。食時不得談笑。

不得爭坐位。不得不照位坐。

不得未結齋先起。不得自攜碗入廚取食。違者

罰。

○ 遇普茶聽規約,除公事,不隨眾者,罰。
不得託人取茶果歸寮,與者取者同罰。
○ 常住經書,莊嚴器皿,概不借出。
違者罰。若不得已,白眾方借。
○ 輕視耆德,惡聞直言,妄生誹謗者,出院。

○ 不聽執事人約束遣調,及不滿期告假者,罰。

○ 非重病,背眾飲食者,罰。

私留親友歇宿者,罰。
○ 各寮聞報鐘不起者,罰。
恃己有功,不順調伏者,重罰。
○ 凡受信施物,不白執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罰。除

親戚鄰友。

○ 長養鬚髮,概不留單。

暑天赤膊,不縛褲腳,冬天烘火,並戴小帽者,

罰。
○ 常住錢物,出入即登記,朔望兩序公算。
失記及含糊者,罰。
○ 堂中出外生事者,嚴擯。
借事起單者,永不復入。

○ 保留有大過人,及年輕者,或私招徒眾者,出

院。

○ 叢林無僧值,則內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

立?
為僧值,宜盡心糾察,不得徇情。
如有犯者,照款罰。失罰者,僧值受罰。
觀之古人,比量今人,何由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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