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子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25 06:24

證交法修正 小股東可申請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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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正 小股東可申請查帳
【聯合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03.25 02:44 am
行政院昨天審查完成「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未來持股3%以上小股東如認為有損股東權益,可檢附理由、事證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特定事項、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保障小股東權益。
近年來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過程中,常與「商業會計法」有所扞格,為便利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排除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規定。
行政院官員表示,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商會法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入帳基礎、損益計算規定限制。
修正草案也調整期中財務報表的會計師簽證意見及申報期限,期中合併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且季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期限,均以45天為主。修正草案明訂,每會計年度第一季至第三季終了後45天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董事會通過的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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