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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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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1-22 20:59
購置固定資產支出逾8萬元 應列資本支出
購置固定資產支出逾8萬元 應列資本支出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09.11.22 07:38 pm
財政部表示,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或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應列作資本支出。
依據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8 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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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