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11-06 13:04

肥貓的合法減肥術

日前本專欄曾論述「肥貓到底肥不肥?」,結論是,薪資高於績效或者不當領取雙薪的「肥貓」,理應減肥。依據報導,行政院吳院長於立法院答覆質詢時曾表示:「若有領雙薪就立刻除掉,但也不能亂整。」金管會陳 主委也表明:「每個人在不同工作崗位,很難比較;整體來說國內公務員待遇偏低,如果真的要比較,應該把國外同樣規模的單位一起來比,才較客觀。」兩位首長論點其實均在於強調,肥貓的減肥必須有依據且應客觀合理。
就像人體減肥,其前提是體重超過正常人的標準。因此,必須先有認定胖瘦的「標準」,才能評估是否有「減肥」的必要,然後才需討論「如何」減肥?如果不該減而減,或者方法不當,恐將傷身甚至喪命。對肥貓減肥,在民間企業涉及契約條款,在公務體系則涉及公務員法令,兩者均受法律規範。我們欣見政府已經研議肥貓減肥的相關法令,本文爰從法律觀點,略述肥貓如何合法減肥?
公司欲向其高薪經理砍薪,首應查明在聘任契約期間內,公司是否享有片面調降薪酬的契約條款?如果沒有的話,則只能在發生「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非締約當時所得預料」的情事,或在高薪經理共體時艱而自願為之的情況下,公司才有機會降低經理人的薪酬,否則公司將面臨違約被訴的風險。至於聘任契約中的調薪條款,公司可以事先與經理人約定依績效表現調整的標準,且約定定期評估,則一旦經理人績效不如預期,公司即可依約即時降薪,不致礙於情面,且可杜絕爭議。
事實上,金管會已於10月5日就「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的修正准予備查。依該等守則新增之規定,經理人的績效考核標準及酬金標準,均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的績效,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而訂定。
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的獲利,酬金獎勵更應有顯著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以免經理人拿走獎金,卻讓風險獨留公司。
而且,評估經理人個人對公司獲利的貢獻時,應進行同業的整體分析,以釐清該等獲利是否因其運用公司整體優勢所致,俾有效評估屬於個人的貢獻。至於經理人的離職金,則應依據已實現的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凡此種種,都是金融業與經理人可以事先議定的「肥貓減肥」良策,一般企業也可參考援用。
今年5月修正的公司法第29條則規定,對於接受政府「專案紓困方案」的公司,核定該專案的主管機關「得限制該公司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用意即在於避免公司已陷入財務困境,經理人卻仍坐享高薪的不合理現象。此為目前政府機關有權強制「民間肥貓」減肥的最新且最特殊法規。
考試院今年4月已將「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草」送請立法院審議,對已支領月退休金退休人員,如再擔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資的專任公職,或再擔任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政府所屬營業職務者,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上述草案一旦完成立法,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公職支領雙薪的肥貓現象,即可因「合法」減肥而迎刃解決。總之,無論民間企業對高薪經理減薪,或政府機關排除雙薪肥貓,均應依契約或依法令為之,才能使肥貓的減肥瘦身不只符合社會期待,也能避免法律爭訟。
(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http://edn.gmg.tw/column/viewpoint.jsp?f_seq_no=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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