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10-19 07:43

未來的檢察總長 仍應設有任期保障

【聯合報╱社論】 2009.10.19 03:50 am
檢察總長應否有退場機制的問題又被炒熱。某名嘴立委進入國民黨中常會,宣稱將以逼退陳聰明向馬英九主席「每周一問」,並揚言將藉中常會決議命立院黨團就檢察總長退場機制完成立法。
陳聰明的進退問題,確實造成了慘痛的社會創傷。但檢察總長的任期保障,是維護司法獨立的重要憲政設計;不宜因陳聰明而摧毀此制,畢竟對於司法獨立的維護仍是較高較大的憲政價值。
簡略回顧總長任期制的沿革。原本檢察總長是由總統單獨任命,後因顧慮總統可藉任命權操縱檢察體系,遂於二○○六年立法規定改由總統提名再經立院同意後任命,並保障其任期為四年,不得連任。此一設計,不論加入了立院同意權,或規定保障任期,皆在維護總長之獨立地位,以排除政治干預,用意可謂至善。
詎料,新制首次實行即告扭曲。首位被提名的謝文定,在政爭中落馬。接著,總統陳水扁不提名望較佳的黃世銘,而提原本即有爭議性的陳聰明;正巧碰上親民黨為回報陳聰明在興票案中的情分,陳聰明遂成了首任新制總長。由此可見,制度的義理是一回事,提名者的私念與立法院的汙濁卻成了摧毀制度義理的兇手。此一以「排除政治干涉」為義理的新制檢察總長,最後竟在「總統私念」與「親民黨護航」的「行政立法雙重操作」中誕生。
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陳聰明上任後,又著實辜負了檢察總長的職守。先有坐視特別費不作統一見解,導致整個國家陷入可怕的政爭中;後有夜赴黃芳彥家作客的醜聞,又有縱放黃芳彥逃亡的嫌疑。這樣的總長實非適任,這也是我們多次主張陳聰明應主動辭職的原因。但是,若要制定「陳聰明條款」,為檢察總長設定「退場機制」,我們卻認為應當慎重其事。
主要的原因,仍是必須維護司法獨立的義理。現今在立院研議的退場機制中,有主張二十名立委提案經立院院會通過,可將檢察總長送監察院彈劾者;有主張法務部長可對檢察總長提「不信任案」者。這類方案,製造政潮的功能極大,干涉司法的風險極大;不能為了處置陳聰明,而將未來所有的檢察總長皆置於那種政治刀俎之上。
至於揚言要「逼」馬英九總統去「逼退」陳聰明,更是莫名其妙;這簡直是要逼馬總統違憲違法。陳聰明不去職,誠然對馬英九的名望傷害極大,一般人不明就裡,認為總統豈可姑息陳聰明,而不令其去職?這種似是而非的概念,卻正是那些名嘴立委給國人的錯誤教育所致。如今據傳這些演員即將搬入國民黨中常會,演出「立委大義凜然/總統姑息養奸」的鬧劇,能不令人啼笑皆非?
我們認為,馬總統不介入陳聰明的進退,是值得肯定的憲政操持,這是排除了「行政干涉」;而為保全檢察總長的獨立地位,不宜授予立委發動「退場機制」的權力,這是排除了「立法干涉」。何況,憲政體制中具有類似保障的獨立職位甚多,如大法官、央行總裁、中選會委員,及NCC委員等,難道皆因一二人的失職特例,就要設置由立法院操持的「退場機制」?
陳聰明的進退,確實是一個令人痛苦的憲政僵局。然而,如今立委對他不假辭色,輿論對他痛切撻伐,立院並揚言刪除其部門預算,監察院亦對他磨刀霍霍,甚至法務部長也公然說「如果是我,早已知退」;可見,無論在政治上、法制上及輿論上,畢竟仍有制衡的機制。不宜輕言立法制定「退場機制」,那會使原本因陳聰明一例而傾此的天平,陷於未來所有的檢察總長隨時皆可能面對天平大幅傾彼的危機。
整個國家因陳聰明的進退而痛苦,但最痛苦的可能是陳聰明本人。他在矢石交加中拒不去職,心中一定是想對自己的名譽有所修補。一度曾傳出他打算在扁案告一段落時請辭,這也許是折衷的辦法。然而,破鏡難圓,陳聰明若仍有自尊自愛之心,理當將手中大案給社會一個完整的交代;此時毀譽已由不得陳聰明自己,只能反躬自問良心安否了。
陳聰明的例子,將是司法人永世的殷鑒。
【2009/10/1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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