癱瘓楊姓男子怒告兒子討車,基隆地院判兒要還車,還要付楊男已繳給國庫的4萬多元罰單。示意圖。(資料照)
2020/11/21 20: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楊姓男子因傷癱瘓,不良於行,把車交給兒子,希望兒子能接送他,兒子拿到車後卻避不見面,楊男只好告上法院,向兒子討車子。法院審理後判兒子敗訴,要把車子還給父親。
楊姓男子脊椎損傷癱瘓臥床,把名下車齡逾12年的轎車交給兒子,請兒子開車接送他;未料,楊男兒子拿到車後,不僅沒載過他,還開著車到處違規,停車費、超速罰單一堆,累計高達4萬多元。
楊男多次向兒子要車,兒子都置之不理,楊男求助無門,只好向法官求助。
楊男主張,車子使用借貸契約,雖未定有期限,且不能依借貸之目的定其使用期限,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之規定,他出借車子之目的既已不存在,兒子就有返還車子的義務。
法院審理時,楊男兒子不僅未遞書狀為自己答辯,也未到庭陳述,法院因此做出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指出,楊男依民法使用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兒子把車子返回,並給付楊男4萬704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官判楊男兒子敗訴,要把車還給楊男,還要付楊男已繳給國庫的4萬多元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