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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8-08 11:37

破解"台灣地位未定論" 魔咒有法寶

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重提「台灣地位未定論」,不但造成台日關係緊張,也激起了獨派人士的激情,將這個老掉牙但敏感的話題再度搬上政治舞台。美國華人學者表示,有兩個法寶足以破解「台灣地位未定論」魔咒,即「舊金山和約」第 8 條及「中日和約」第 4 條所包含的「馬關條約」。
中評社南京 6 日報導,針對「台灣地位未定論」問題,出席第 18 屆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的紐約大學終身教授熊玠指出,國際上,「和平條約」意義,是以任何兩個國家或交戰團體,如果戰爭完了以後,仗沒有再打了,但在法律層面,戰爭狀態還是存在的,「和平條約」就能滿足終止戰爭狀態的需要,「和平條約」重要意義在這裏。
二戰結束後,所有與日本交戰的國家都簽了約,終止了戰爭狀態。 1951 年「舊金山和約」,中國沒有被邀請參加,台獨拿此來作文章,說兩岸不管那個政府接收台灣都是不合法的。但這是政治語言,並沒有法律的依據。
熊玠說,中國沒有參加,因為是政治因素,因為那剛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 2 年,美國政府認為國共內戰塵埃沒有落定。不知道是邀請「中華民國」政府參加,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折衷辦法是讓日本單獨跟「中華民國」簽一個雙邊條約,以彌補中國沒有參加 1951 年「舊金山和約」的不足,並結束兩國戰爭狀態。
他指出,台獨說,日本跟「中華民國」簽的「中日和約」和 1951 年的「舊金山和約」,日本說放棄台灣的主權,並沒有說放棄之後還給誰。他認為,台獨如此大做文章,他們不是不懂國際法,而是削足就履,日本沒有說交給誰,就代表台灣在法律上沒有還給中國,「台灣地位未定論」就是這樣來。
針對台獨的說法,熊玠反駁說,細仔看 1952 年「中日和約」,第 1 條和第 2 條,第 1 條「由於本條約簽定,中國與日本之間的戰爭狀態因此終止」;第 2 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一是日本與戰勝國簽訂了和約終止戰爭狀態,二是日本放棄台灣,自然而然,就是說把台灣還給中國。
香港《大公報》指出,熊玠說,假如台獨還要強辯的話,還有兩條「法寶」。一是 1951 年「舊金山和約」第 8 條,日本服從、遵守盟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簽定的一切條約,這裏包括「開羅會議」等,「開羅宣言」就有講日本剽竊中國的所有領土,在日本戰敗後都歸還於中國。 1952 年簽「中日和約」時,日本就是根據這條約,把台灣還給中國。
他指出,台獨分子還有一招,說「開羅宣言」不是條約,只表示意願而已。但按照「不成文國際法」,條約具有形成條約的條件,就是當事國「有意識地表達意願」。台獨分子說,那是意願。但有意識的表達意願,就是條約。 1969 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就指出條約可以不用任何名字,只要它是根據國際法簽定的,表示意願的,它就是條約。
熊玠說,如果台獨分子還要強辯,他還有撒手撒手鐧,就是「中日和約」第 4 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 30 年即西曆 1941 年 12 月 9 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12 月 9 日前一天,就是太平洋戰爭爆發。
這裏指的一切條約,當然包括「馬關條約」,台灣是因為「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如果「馬關條約」無效的話,那就是從法理來講,台灣從來沒有離開中國。「這就是反擊台獨的撒手鐧。」
他說,他在論文裏就有一句話說,請台灣分子選擇,是想按照「舊金山和約」,日本把台灣歸還中國,還是選擇「馬關條約」無效,台灣從來沒有離開過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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