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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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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9-04-23 08:31
教唆犯罪—「教唆」「教唆未遂」「錯誤」
<新聞摘要>
發生在雲林縣某國中,該校公民老師為了替朋友出氣,竟然教唆經營討債公司的學生,向人暴力討債。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認為這位公民老師為人師表知法犯法,做了錯誤的示範不可原諒,建議法院“從重量刑”。這位老師的行為,校方也已報請縣政府將他停職,交由教評會議處。
日前競選台北市議員期間,北投區的候選人陳進棋在選舉活動中被槍殺,警方終於在近日逮到董姓嫌犯,但嫌犯供稱是陳進棋的選舉恩怨中的樁腳陳朝琴里長要他「教訓」的(案情目前仍在擴大調查中)。意指是某人教唆他這麼做的。
<相關法律>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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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罪,即對原無實行犯罪意思之人,出於故意而唆使被教唆者產生犯罪之決意;被教唆者若因此而實際執行犯罪,而有侵害法益之結果者,為教唆既遂;未至犯罪結果者,教唆者仍以未遂處罰之。
教唆犯罪之處罰,不僅對於直接教唆者有之,間接教唆者(即教唆他人去實行另一個教唆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罪。
教唆他人去幫助犯罪者,亦以幫助犯論。
文章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