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靓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8-19 10:22

女酒後慾火焚身配合嘿咻 竟因「內心不同意」爽完告性侵

女酒後慾火焚身配合嘿咻 竟因「內心不同意」爽完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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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後與人嘿咻,事後卻以「內心不同意但沒抵抗」為由,對男子提告性侵。
桃園一名女子今年三月與認識3個月的馮姓男子,相約吃海鮮喝酒,吃完被馮男載回住處,兩人意亂情迷發生性關係,不料女子事後卻告馮男性侵。
馮男到案後否認性侵,供稱當天吃完海鮮,返家繼續喝,2人酒後微醺,要求與對方親熱,因對方沒拒絕,就進一步發生性行為。據《聯合新聞網》」報導,馮男同時辯稱是女子自行脫褲,性愛過程中也配合變換姿勢,結束後還一起洗澡,送對方回家。
婦人則說,當天有點喝醉「內心不同意但沒抵抗」,自己是半推半就「被迫」發生性行為。
檢方發現女子事後沒有立即報警與驗傷,還與馮男持續往來,與遭受性侵的反應不符,因此對馮男不起訴。
資料來源
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818000005-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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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這內心不同意,在刑法上稱主觀(內心的想法),這外在的行為稱客觀(外在侵害行為),故婦人僅有主觀上的想法,但在客觀上並沒有排斥拒絕,就是雙方合意。
相關案例說明
在多年前,聽過檢察官偵辦一件性侵案,但結果行為人卻被偵辦檢察官,依職權作不起訴處分。
有一對男女彼此間僅是普通朋友,但彼此熟稔之後,A女就與甲男約會,雙方因為話題投機相談甚歡,但在咖啡廳聊天至晚間結束營業後,甲男就開車載A女返回A女住處,當天夜裡不知彼此是否因為乾柴烈火之故,因而甲男就在雄性激素刺激下,發揮這腰部以下戀情,與A女翻雲覆雨巫山雲遊。
但在第二天,卻被A女提起性侵告訴並向警方報案,嗣經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並傳喚A女、甲男到庭應訊(偵查庭),檢察官詳細詢問雙方當事人發生與經過情形後,A女當然一定是表達自己並非出於自願合意發生性關係。
檢察官復再詢問甲男,您們當時要進入居所時,這穿在腳上的鞋子在什麼位置? 甲男答:「我在進門前,我穿的鞋子放置在門外擺放整齊,鞋頭對向門的位置。」
A女答:「我進門前,也是習慣將鞋子,置放於門外擺放整齊。」
檢察官聽完雙方的陳詞後,即刻作出表示說:「如果雙方非合意發生關係,為何您們穿在腳上的鞋子,都是置放於門外擺放整齊呢?」
因此,本案被告甲男對A女性侵告訴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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