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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10-23 00:20
提高保險業經營績效 核保可採差異化管理 明年4月上路
2015/10/22 18:44 鉅亨網 記者陳慧菱 台北
金管會今(22)日表示,為鼓勵業者提升內部控制能力,強化核保機制,並落實差異化管理之精神,經聽取各方意見,已完成核保差異化管理措施之規範。自明(2016)年4月1日起,保險業即可採行核保差異化管理措施,以提高保險業經營績效。
金管會說明,該核保差異化措施相關重點如下:
1、依據各保險業「法令遵循情形」及「消費者保護辦理情形」之差異,將保險業核保標準區分為3個等級。
2、保險業之「法令遵循情形」及「消費者保護辦理情形」表現較佳者,應可認屬其招攬及核保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能力較佳,為鼓勵業者提升內部控制能力,因此允許該等保險業得自行訂定核保標準,以給予其核保業務一定彈性。
3、保險業者之「法令遵循情形」及「消費者保護辦理情形」表現不佳者,如有招攬或核保業務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等情形者,顯示其招攬及核保業務,尚有待強化之處,爰應適用較嚴格之核保標準,以督促該等保險業者提升法令遵循情形及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至非屬上述兩等級的保險業,則依現行的核保標準辦理。
4、本措施各管理指標原則上以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衡量期間,但明年度參考的管理指標,以本案發布至今年12月31日為衡量期間;核保標準適用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隔年3月31日止,保險業並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核保標準的檢討及修正。
金管會強調,本次核保差異化措施實施後,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業者得採行自行訂定的核保標準,將有助於提升內部控制能力及消費者保護情形較佳業者在核保方面一定的彈性,並引導業者強化自身核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