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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8-15 18:02
小股東大權益/注意保證金額度 以免遭強制平倉
日前國際經濟情勢不穩定,影響大盤指數走跌,從事期貨交易的錢姓投資人來電向本中心投訴,所持部位遭期貨商僅用1封手機簡訊通知,即將他的期貨部位全數砍倉,讓他蒙受超過30萬元損失,他質疑交易人帳戶的保證金水準低於維持保證金一定額度時,期貨商是否有通知補繳保證金的義務?
另外,當期貨行情變動劇烈,交易人損益金額,有超過帳戶內保證金額疑慮時,期貨商是否可在未告知交易人情形下,逕行代交易人沖銷其所持未平倉期貨交易部位?
投保中心指出,期貨交易為保證金交易制度,期貨商應就其客戶的保證金水準進行嚴密控管。當客戶之保證金水準低於維持保證金額度時,期貨商即應進行相關追繳作業。另,當期貨市場行情變動劇烈,使客戶之保證金水準低於一定程度時,期貨商得依受託契約將該客戶所持有的期貨部位予以強制沖銷,以維持公司之經營風險。
惟該受託契約內容,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條第10、11款規定應包括「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及「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以維護期貨交易人之權益。因此,當期貨商欲對於其客戶進行強制沖銷之作業時,其是否須先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及其方式等,端視雙方簽訂受託契約之約定內容而定。
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公告的「期貨交易綜合帳戶受託契約書(參考範本)」第12條關於「甲方(即交易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規定,其內容即明定「甲方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乙方(即期貨商)所定足額維持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另第13條關於「乙方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規定也載明「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通知甲方而自由選擇是否沖銷甲方綜合帳戶之部分或全部部位:(一)甲方之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
因此,在本例中當遇到期貨行情劇烈變動,且錢先生所繳交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額時,期貨商可能依受託契約所定,不待通知交易人補繳保證金下,逕行代為沖銷以減少損失。
投保中心特別提醒,交易人應詳閱受託契約有關維持保證金及代沖銷之規定,遇到當日行情鉅幅波動時,並應隨時主動注意自己帳戶之維持率,是否已達追繳標準而預作準備,以免遭強制平倉而影響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