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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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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5-04-19 16:12
房屋無償借他人營業 仍要申報租賃所得
2015-04-1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個人把房屋借給他人,旦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並作營業使用,或借給醫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亦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也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