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紅月 發達集團副總裁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3-13 21:06
3/16起停止過戶日前停資取消 停券縮短為4日
3/16起停止過戶日前停資取消 停券縮短為4日
2015/03/13 20:35 鉅亨網 記者蔡宗憲 台北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為使信用交易機制更完備,增加投資人操作彈性,證交所表示, 今年3月16日起,將取消上市(櫃)公司證券停止過戶前應停止融資買進3日之規定,並將停止融券賣出由5日縮短為4日,融券最後回補日則維持不變。
證交所表示,實施取消停資新制,適逢今年股東會旺季,絕大多數上市(櫃)公司股票可適用,即投資人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仍可持續融資買進,有助維持市場量能。
另外,證交所提醒融券人注意,新制同步實施停止融券賣出由5日縮短為4日,將使停止融券賣出起日與融券最後回補日為同一日。
證交所說明,原規定在停止過戶前5個營業日要停止融資買進3日,是因早期電腦使用較不普及,且股票尚未集中保管,須提供足夠時間供授信機構編製過戶清冊而設計,考量現今有價證券已全面無實體,並由集保結算所透過電腦編製融資人過戶清冊,提供予授信機構核對後,代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因此已無停止融資買進3日之必要。
證交所表示,信用交易制度之基本架構是「以資養券」,即融券人賣出之券源主要來自於融資人買進之證券,倘遇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息等,需要停止過戶以確定股東名簿時,為保障融資人權益,融券人依規定必須買回歸還予原融資人,以便真正有權行使股東權之融資人可即時辦理過戶事宜,據此,信用交易制度仍須規範停止融券賣出期間及融券回補最後時限。
因應市場需求,證交所指出,本次修正後停止融券賣出期間為停止過戶前6個營業日開始停止4日,且停止融券賣出起日與融券最後回補日為同日,將有利於資券相抵交割可多1日之交易,滿足投資人避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