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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媽媽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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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9-28 17:56
企業非因銷售貨物獲政府補助 可免稅
2014-09-2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規定,營業人收受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的政府補助,可以免開立發票,補助款亦免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指出,營業人收受政府有關單位的補助款,應否開立發票並課徵營業稅,需視其是否與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行為相關而定。
財政部舉例,營業人甲收受政府研究補助款,辦理研究工作,明訂研究成果歸屬甲所有。若甲領有補助,補助款即非因銷售勞務給政府機關所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